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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百济神州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2021-12-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163

(上接C5版)

(二)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时段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表》的规定,上市公司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信息披露时段及其可披露的公告类型分别为:

(1)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3301 停复牌提示性公告、1002 澄清或说明、0419 签订日常经营合同、1599 发行其他融资产品;

(2)交易日午间披露时段(11:30-12:30):3301 停复牌提示性公告、1002 澄清或说明;

(3)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直通车公告(15:30-19:00)、非直通车公告(15:30-17:00);

(4)非交易日披露时段(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13:00-17:00):所有直通车公告。

现行实践中,如为交易日,公司通常于香港联交所股票交易盘前披露时段(即6:00-8:30)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但是根据《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及《信息披露时段通知》的规定,公司可在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披露的公告类型较为有限,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主要披露时段为交易日盘后披露时段。为符合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确保A股投资者与境外投资者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公司申请可于交易日早间披露时段(7:30-8:30)披露除停复牌提示性公告、澄清或说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发行其他融资产品以外的直通车公告,但是前提是该等公告未触发《科创板上市规则》项下的披露要求。

(三)业绩预告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6.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1)净利润为负值;(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3)实现扭亏为盈。

由于公司通常于每年的2月末或3月初在美国证交会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上一会计年度第四季度和全年的财务业绩,且该等业绩公告亦会在上交所同步披露中文版本,因此投资者可通过该等业绩公告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实现情况进行了解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同时,公司的上述业绩公告会披露相关财务数据的同期对比情况,因此如公司的财务业绩出现大幅波动等情形,则投资者亦可通过该等业绩公告及时掌握相关变动情况。

综上,公司通过披露上一会计年度第四季度和全年的财务业绩的形式及时预告其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实现情况,充分保障了A股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公司申请免于适用《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系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境外已上市红筹企业,现已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并已完善组织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董事会常设专门委员会制度(包括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及企业管治委员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及商业及医学事务咨询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公司秘书制度等。该等内部机构自设立以来运行良好,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的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良好、有效。此外,公司已聘请合资格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并执行测试程序,由其负责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向公司进行反馈。

公司将根据境内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在上交所披露A股年度报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3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此外,针对公司内部控制相关情况的披露,公司每年于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包含专门章节“企业管治报告”,该章节亦会详细披露上一会计年度公司的董事会及其常设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划分和运行情况、董事会及其常设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包括每名董事出席该等会议的情况)、审计机构执行审计工作的情况、关连交易的实施情况、各项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等事项。

综上,公司将在上交所以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以专门章节的形式披露其上一会计年度的内部控制情况,可以充分保障A股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公司申请免于由公司单独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免于由审计机构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五)股东大会的召开

1、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第18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现行实践中,根据美国证交会的规则,股权登记日需在公司刊发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最终版本之前。另外,由于程序性要求,美国和香港股票市场的投票周期较长,公司通常会在股东大会会议日前35-45日前刊发并邮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最终版本。因此,公司通常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60日左右设置股权登记日。比如,公司的2021年股东周年大会于2021年6月16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于2021年4月30日刊发并于2021年5月初邮寄。2021年股东周年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4月19日。

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为保证三地股东可以以同一个股权登记日为基准来确认其股东权利,公司申请豁免遵守“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这一规定。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场设置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20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3.5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

现行实践中,作为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场近年来通常设置在开曼群岛。

鉴于上述情形,且在公司将保证A股投资者可以根据相关境内法律、法规和规则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前提下,公司申请按照现行实践继续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会场设置在开曼群岛。

3、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披露时间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21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实践中,A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常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如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以及9:15-15:00(如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因此,注册于中国境内的A股上市公司通常于网络投票当日16:00左右知晓网络投票结果并于当日19:00前上传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现行实践中,公司近年来通常于开曼群岛时间8:30召开股东大会,由于北京时间比开曼群岛时间快13个小时,因此假设公司于开曼群岛时间T日8:30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则北京时间为T日21:30,彼时已经无法在上交所上传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因此公司申请于北京时间T+1日的早间披露时段(7:30-8:30)在上交所上传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这也与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的现行实践一致。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禁售期

根据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同时,现行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8条亦规定,科创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鉴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已在境外发行并流通的股份与公司在境内发行的A股股份不会互相流通或者转换,且该等境外股份已受限于境外规则下的禁售期要求,因此公司申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境外股份可以豁免遵守境内规则下的禁售期要求,仅其持有的A股股份(如有)需要遵守境内规则下的禁售期要求。

三、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金公司、高盛高华证券作为百济神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百济神州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同意保荐百济神州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韦弦、刘尚泉

联系人:张韦弦、刘尚泉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2、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索莉晖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北京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1807-1819室

联系电话:(010)66273333

传真:(010)66273300

保荐代表人:李振兴、刘吉宁

联系人:李振兴、刘吉宁

联系方式:(010)6627333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一)中金公司

张韦弦:董事总经理,于2013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深圳市科达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IPO项目、成都先导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尚泉:高级经理,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高盛高华证券

李振兴:执行董事,于2016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执业经历包括:金固股份A股IPO,通用股份A股IPO,世名科技A股IPO,长飞光纤A股IPO,宁德时代新能源A股IPO,赫基集团A股IPO,威海广泰公开增发,长海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红豆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华西股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老百姓2021年非公开发行,大族激光A股可转债,中天科技A股可转债,仰帆控股重大资产重组,中恒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天银机电重大资产重组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吉宁:执行董事,于2019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主要执业经历包括:欣旺达2021年A股非公开发行、顺丰控股2021年A股非公开发行、格科微科创板IPO、东方雨虹2021年A股非公开发行、卓胜微2021年A股非公开发行、蓝思科技2020年A股非公开发行、中天科技2019年A股可转债、中铁工业2017年重组上市并配套融资、顺丰控股2016年重组上市并配套融资、中国巨石2015年A股非公开发行、徐工机械2013年A股可转债、物产中大2013年A股非公开发行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持上市后股价稳定,发行人及其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启动稳定A股股价的触发条件

自A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份的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连续20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触发条件”),即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以专项审计触发条件首次发生之日的当月月末为审计基准日,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并以专项审计的结果作为计算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依据。如公司选择不进行专项审计,则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作为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定义见下)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如公司的连续20日收盘价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是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选择不进行专项审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则公司将自行或促使本承诺函中涉及的其他主体依照本承诺函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公司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则公司无需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稳定A股股价的主要措施与程序

当稳定股价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司注册地、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内幕交易规定及政策)(以下简称“适用法律”)及《百济神州有限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在不影响公司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及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并在符合适用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经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将根据适用的A股股份回购计划向公司股东提议回购其A股股份;如公司存在尚且无法进行公开披露的重大未公开信息,则公司不应出于实施A股股份回购之目的而被迫提前披露该等信息,且公司可在其对外披露该等重大未公开信息后进行回购;

(2)在上述(1)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公司A股股份价格仍然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在符合A股股份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公司应要求领薪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A股股份;

(3)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稳定A股股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合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以下简称“上市条件”)。

3. 公司回购A股股份

公司回购A股股份应当符合适用法律和《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A股股份价格触发本承诺函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具体A股股份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作出A股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A股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如需),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

公司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不超过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A股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A股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A股股份价格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的,则公司无需继续实施该方案。

如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函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A股股份收盘价仍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分别按照本承诺函的约定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在单一会计年度内单次回购的A股股份数量不得超过A股股份回购前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1%,同时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在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的A股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本次A股发行后A股股份总数的2%,同时公司在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是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母净利润的10%(如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两者取孰低)。公司用于A股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4. 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A股股份

如公司根据本承诺函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A股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且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A股股份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合理期间内增持公司A股股份;如在某一期间内(以下简称“限制期”)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使得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适用的内幕交易规定及政策或者短线交易规定,则其不应被强制要求在该限制期内增持公司A股股份。

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A股股份的价格为届时公司A股股份的市场价格或者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价格,且不高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是,如在增持A股股份前公司A股股份价格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的,则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如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函规定的稳定股价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A股股份收盘价仍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应分别要求公司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在任何情况下,每人在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A股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15%,且公司所有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的A股股份数量应不超过公司本次A股发行后A股股份总数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该人士在当年度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触发本承诺函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如公司在本次A股发行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领薪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函,保证其依照本承诺函的规定履行稳定A股股价的义务。

5. 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或稳定股价措施正式实施之前,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A股股份的收盘价已不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

(2)实施或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无法符合上市条件;或

(3)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启动稳定A股股价的触发条件

根据公司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函》,自公司A股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A股股份的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以下简称“连续20日收盘价”)低于公司公开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指按照中国境内企业会计准则审计,下同)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专项审计触发条件”),即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股东权益除以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以下简称“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有权(但无义务)以专项审计触发条件首次发生之日的当月月末为审计基准日,对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以下简称“专项审计”),并以专项审计的结果作为计算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依据。如公司选择不进行专项审计,则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作为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定义见下)的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如公司的连续20日收盘价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是触发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公司选择不进行专项审计)(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则如届时本人作为公司的雇员自公司领取工资和/或奖金,本人将根据公司的要求依照本承诺函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公司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则本人无需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 增持A股股份

如公司根据其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A股股价的承诺函》实施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A股股份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且在符合公司注册地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内幕交易规定及政策(以下简称“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本人应在符合A股股份交易规定和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要求在合理期间内增持公司A股股份;如在某一期间内(以下简称“限制期”)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使得本人违反适用的内幕交易规定及政策或者短线交易规定,则本人不应被强制要求在限制期内增持公司A股股份。

本人买入公司A股股份的价格为届时公司A股股份的市场价格或者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价格,且不高于公司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但是,如在增持A股股份前公司A股股份价格已经不满足稳定股价触发条件的,则本人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如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函规定的稳定股价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本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A股股份收盘价仍低于经专项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可要求本人按照本承诺函的规定执行稳定股价措施。但在任何情况下,本人在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A股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的15%,且公司所有领薪的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的A股股份数量应不超过公司本次A股发行后A股股份总数的1%;超过上述标准的,本人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触发本承诺函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和适用法律执行稳定股价措施。

3. 终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3)根据届时的适用法律无法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情况。

4.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使用中英文版本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实施到实现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发行人拟通过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加强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等方式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有)。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积极拓展公司主营业务,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本次A股发行完成后,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从而提升了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在此基础上,并在符合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将努力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大力拓展主营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努力加强内部控制建设,继续完善并优化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日常经营效率,努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3. 积极推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公司将持续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同时执行公司拟为本次A股发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障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的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 本人承诺对过度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 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 本人承诺将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 如公司后续拟推出A股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将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内,努力促使该等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任何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本承诺函使用中英文版本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利润分配政策及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及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计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并预计在现阶段对于技术及创新将保持持续投入。基于前述原则,公司将结合自身发展战略,根据未来资金需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量状况和可比公司的现金留存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公司长期投入和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并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包括综合考虑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未来资金需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量状况和可比公司的现金留存水平等实际情况后认为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3.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根据未来资金需求、当年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可供分配利润、现金流量状况和可比公司的现金留存水平等实际情况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需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讨论。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可以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的决定,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履行适用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相关程序。

公司在制定具体现金分红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同时,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利润分配相关事项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应当执行《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此外,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关于不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股利分配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所形成的股份溢价金额将不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2、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严格遵守科创板及A股资本市场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以及本公司制定的《A股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不得变更或以任何方式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用于向投资者进行股利分配。”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保证公司本次A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A股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

针对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期间发生证券纠纷的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问题,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因公司在境内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公司在科创板上市期间发生的证券纠纷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前述“证券纠纷”系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包括其后续修订)所规定的下列纠纷:“股票权利确认纠纷、股票交易纠纷、股票回购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认购纠纷、证券发行失败纠纷、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欺诈客户责任纠纷、证券托管纠纷、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 公司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3. 本人不会对上述法律适用及法院管辖提出异议。

本承诺函使用中英文版本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关于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承诺

为更好地接受境内证券监管机构以及A股股东的监督,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关于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以下简称“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A股发行”),公司就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在本次A股发行成功完成前,公司将不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新股,亦不会调整已发行的普通股(以下简称“已发行普通股”)所附的表决权,以使已发行普通股在上述调整后拥有特别表决权(以下简称“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本次A股发行成功完成后,在公司保持在科创板上市的情况下,公司亦不会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除非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允许。

如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已出具的《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七、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为更好地履行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A股发行中作出的公开承诺,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在本次A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监督。公司将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如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或投资者代表,视诉讼的性质而定)的协商确定。

3. 如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在公司本次A股发行中做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本人具有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本人将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如违反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的损失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与投资者(或投资者代表,视诉讼的性质而定)的协商确定。

3.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尽快研究将公司及投资者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本承诺函使用中英文版本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针对发行人本次A股上市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函。

1、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关于A股上市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因本次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A股上市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 本次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因本次A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承诺函使用中英文版本签署,两种语言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的重要承诺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中金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高盛高华证券为百济神州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方达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方达过错导致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方达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方达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发行人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百济神州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如因本所为百济神州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以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定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1)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标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61119809_A04号)。

(2)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119809_A11号)。

(3)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119809_A12号)。

(4)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119809_A13号)。

(5)于2021年9月27日出具的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的差异比较表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119809_A14号)。

本承诺函仅供百济神州有限公司本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八、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百济神州有限公司(BeiGene, Ltd.)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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