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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员工挪用公款168万元炒股 并套取财政资金获刑

2019-4-25| 来源: 新浪财经| 查看: 138

  近日裁判文书网显示,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张某和员工孙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其中张某套取39万元,孙某套取24.24万元。此外,孙某还挪用公款167.7万元用于炒股。

工商局员工挪用公款168万元炒股 并套取财政资金获刑


  2010年至2014年间,孙某多次以单位买煤的名义开出单据,从单位报销钱款。但钱款仅有部分用于买煤,剩下的由孙某和张某私分。两人以该种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据为己有。张某套取国家财政资金39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和个人消费等支出。

  沧州移动公司在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装了一个信号塔,每年向工商局交电费,由孙某收取,其中有二笔,一笔12万元,一笔4.5万元他贪污了。移动公司转账支票票根上的收款人写的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账支票上收款人是他,这两笔钱没有交到沧州市工商局账户上,转到他的银行账户上了。这16.5万元孙某用来炒股和消费。

  此外,孙某还侵吞兴润公司上交工商局的租金、电费共计7.74万元人民币。

  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招待费等费用处理不了,张某让孙某去开一些维修发票和多开煤炭发票的形式把这部分钱报销出来,此外,每年的煤炭都是先开发票报销出来。这两部分的钱报销后都转回孙某的农行账户上,由他保管。期间,孙某挪用该资金炒股,累计167.7万元人民币。

  2018年3月12日,肃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贪污罪,孙某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肃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套取的国家财政资金3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构成贪污罪。孙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套取的国家财政资金24.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167.7万元进行炒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到案表现等,依法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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